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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咨询入口-建筑特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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